规章制度

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2

                                                   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
                                                                   (苏大教〔2012〕70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推动学校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鼓励更多的本科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资助总额
学校设立每年伍佰万人民币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优秀本科生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
第二条:资助对象
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的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资助内容
该专项基金以经费资助的方式帮助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修读课程、短期游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等。
资助分长期项目资助和短期项目资助两种类型。长期项目指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生在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短期游学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资助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身体健康;
2、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积点3.0以上,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学金;
3、外语符合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的入学要求。
第五条:遴选程序
1、遴选工作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
2、协调小组每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布受资助的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根据各项目的不同要求,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部)组织初审,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遴选,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公布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其它事项
1、学校在学生出国(境)前支付资助经费的50%。学生返校后,经审核,符合苏州大学本科生在国(境)外学习和交流要求的学生将获得余下50%的资助经费。
2、若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和交流期间没有完成相应的任务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3、接受资助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
4、获资助学生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发表的相关论文和印发的相关宣传材料应注明接受该资助。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两次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助。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