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10-12

苏大教【20176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

(三)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绩点2.3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

(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二)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部。

(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四)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